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6309号
原告: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