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49号
申请人: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西。
申请人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金额共计144721.5元,具体保全账户为北京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北京坨里支行账号xxxxxxx中金额144721.5元。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北京坨里支行账号xxxxxxx中金额144721.5元。
案件申请费1243.61元,由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