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绫罗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绫罗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8807号之一
原告:南京绫罗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94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894486910。
法定代表人:徐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品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盼盼,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06R。
法定代表人:何杰。
被告:南京江星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科技路33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22211118B。
法定代表人:HONGDECHENG。
原告南京绫罗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星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星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星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绫罗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星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