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3701号
原告:涿州市瑞福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东仙坡镇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0565308794。
法定代表人:王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0层2313。
法定代表人:杨荣发,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涿州市瑞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瑞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长军
g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