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财保1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斯家坡村**。

负责人:陈世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2313。

法定代表人:杨荣发。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作出(2020)川1303民初2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田达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层××号房××[武胜国用(2009)第4000号],查封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田达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层××号房产[武胜国用(2009)第4000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永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