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4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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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调字(2021)52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050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475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10500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调字(2021)52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