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3337号
原告:**,女,198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常州凯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79810500L,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浦前村委驴场头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日臣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1973184,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蒎圣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R3P97T,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综合楼主楼六层D、E、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常州凯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日臣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蒎圣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凯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日臣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蒎圣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