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

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9593号
原告: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北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556358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城,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6478628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佰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