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1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北二环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3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常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穆莉
书记员蔡轶男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