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

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4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北二环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5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6000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43000元,于2022年11月10日前给付43000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86000元中未履行部分另加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980元,合计20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0月18日、10月19日、11月17日、12月21日,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本院另案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159252.5元,经系列案件分配,扣缴本案执行费1521元,本案分得36679元(含退还垫付案件受理费1100元);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0月1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有苏M×××**汽车(江淮牌,注册日期:2013年4月12日),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案已查封该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股票、证券等登记信息。 三、2022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泰兴市黄桥镇xx村x组xx号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2月30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3年1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后续执行措施,除已执行到位案款36679元,已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而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5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