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361号
申请人: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钊,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市中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266.6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天津市中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266.6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