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7775号之一
原告: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8323A),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309-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佳美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R9004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西杨场村北8号-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佳美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9元,退还原告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29元;剩余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539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