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森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大街**号(天润科技园A-507)。
法定代表人:黎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万森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鞍山**道时代公寓**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森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4执2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