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执1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一段33号楼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62769839P。
法定代表人:袁祖术,总经理。
***与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乐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劳人仲案(2021)0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329941.25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质保金、保证金等款项,但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另案依法对上述款项予以轮候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异议,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29941.2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质保金、保证金等款项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不能提取。除此之外,经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相关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2022执12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杨 光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建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