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异42号

案外人(异议人):王涛,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白碚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泸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一段33号楼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62769839P。

法定代表人:袁祖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敏,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已死亡)。

本院在执行***与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卓公司)、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涛不服本院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迁出房屋公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涛称,其占有位于湖北省利川市房屋系合法占有,法院所贴公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产权办理发生争议,案外人已向利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川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案外人101000元案款及资金利息,该案已在利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以及为维护案外人等合法权益,建议法院与其他法院协商共同处理等为理由,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责令异议人60日腾房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提供《房屋预定合同》、《收据》、《湖北省利川区人民法院(2018)鄂28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申请执行人***辩称:1.涉案房屋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28执20号-4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涉案房屋交付品卓公司抵偿债务,并向利川区国土资源局送达(2016)鄂28执20号-5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将上述房屋的土地过户登记给品卓公司,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品卓公司所有;2.王涛与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订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王涛与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不得对抗品卓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不能阻却本案的强制执行;3.***同时还以王涛与品卓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无权对品卓公司主张权益,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留置权等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王涛的异议请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28执20号-4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28执20号-5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执行人品卓公司未答辩。

被执行人刘敏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9年2月22日我院作出(2012)攀东执字第4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于2019年3月21日向利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本案涉案房屋。2021年5月14日我院作出的迁出房屋公告,责令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迁出房屋。2021年6月8日案外人王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中止执行责令异议人60日腾房的执行行为。

另查明,2017年3月8日、9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28执20号-4执行裁定书和(2016)鄂28执20号-5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本案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共计124套作价抵债给品卓公司,并要求利川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018年6月22日,湖北省利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28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王涛与被告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无效,判决被告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王涛购房款等款项。判决生效后,王涛向湖北省利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鄂2802执2212号,因被执行人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执20号-4执行裁定书及(2016)鄂28执20号-5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本案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品卓公司所有;且湖北省利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28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外人王涛与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为无效合同,其只对该公司享有债权。王涛对案涉房屋无权占有、使用,故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王涛的异执行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亓 龙

审判员 陈雨婷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