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全与某某,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恢909号 申请执行人:**全,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泸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旭东路一段33号楼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62769839P。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投资回报收益260万及截至2014年10月27日的利息40万、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本院于2022年0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投资回报收益260万及截至2014年10月27日的利息40万、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恢9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