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敏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敏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214948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龙马潭区***旭东路一段33号楼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62769839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敏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366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敏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供5,577,769.48元工程款发票。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龙马潭区税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向申请执行人开具5,577,769.48元工程款发票,该局回函称被执行人已欠税多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法定代表人失联,故无法开具发票。本院已于2023年3月15日将本案采取的调查及执行措施、执行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执行标的,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5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维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