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执监13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通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开封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祥符区重点企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