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3563号
原告: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腾中路市体育公园内(五环商务酒店)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673490788。
法定代表人:廖先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瑞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瑞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向亿瑞公司返还预借款24,396.5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因***之前在亿瑞公司工作,经常向亿瑞公司预借款。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累计向亿瑞公司预借款计57,512元,至2021年9月15日***辞职,扣除***可抵扣的差旅费等各项费用计33,115.43元外,***尚欠亿瑞公司预借款24,396.57元。***辞职后,亿瑞公司多次要求***还清所欠预借款,但***以各种事由久拖不还。亿瑞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对24,396.57元预借款没有异议,这两天***正在跟亿瑞公司沟通,***在亿瑞公司处上班时还有一些费用要报销抵扣,要报销差旅费等费用金额有7,300多元(不包含在预借款57,512元中),已经在走报销流程了,还有业务提成等这些批准、抵扣后,***就能将剩下的款项还清。其他***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系亿瑞公司员工。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累计向亿瑞公司借款8笔共计57,512元,分别为2018年6月27日借款6,000元、8月15日借款6,000元、9月13日借款3,512元、12月18日借款6,000元、2019年1月14日借款5,000元、6月20日借款5,000元、9月2日借款14,000元、2020年5月15日借款12,000元。以上借款,亿瑞公司均以转账方式转入***银行账户。至2021年9月15日***辞职,抵扣其部分差旅费等各项费用33,115.43元外,***尚欠亿瑞公司借款24,396.57元。后亿瑞公司多次向***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亿瑞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亿瑞公司与***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亿瑞公司有权随时要求***返还借款,***未根据亿瑞公司的要求及时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限期返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亿瑞公司要求***返还借款本金24,396.57元及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应扣减亿瑞公司应支付其的业务提成、差旅费等,亿瑞公司表示应由***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对无法直接扣减。本院认为,***原系亿瑞公司员工,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业务提成、差旅费等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宜合并处理,当事人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综上,亿瑞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396.57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4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2022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