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02民初1161号
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下洲花园九龙大道1014-18至1014-3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6552326L。
法定代表人:许式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秋弟,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新凤,女。
被告: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崇头村兴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673490788。
法定代表人:廖先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商贸公司”)与被告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瑞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秋弟、庄新凤,亿瑞电力公司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瑞电力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91799.07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以逾期支付的款项1008780.99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20年8月28日止);2、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根据城投商贸公司与亿瑞电力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元器件购销合同》,及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元器件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三方约定:1、亿瑞电力公司向城投商贸公司采购货款总额为1008780.99元的元器件;2、亿瑞电力公司应在货物签收之日起9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亿瑞电力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货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同意为亿瑞电力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亿瑞电力公司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亿瑞电力公司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城投商贸公司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城投商贸公司严格履行供应货物的义务,最后一批货物于2020年2月27日交付给亿瑞电力公司,但亿瑞电力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城投商贸公司支付货款,经城投商贸公司二次发函催款后,亿瑞电力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支付货款计1008780.99元。此时已经逾期支付货款达91日,根据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亿瑞电力公司应向城投商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91799.07元,为此,城投商贸公司通过电话、发函、上门催收等形式多次向亿瑞电力公司催讨违约金,但亿瑞电力公司均未予以理会。原告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亿瑞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作为合同担保方理应为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
亿瑞电力公司、***辩称:一、2020年2月至5月份是国内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最严重的期间,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可免责。城投商贸公司要求亿瑞电力公司支付逾期91天付款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属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二、即使没有疫情,城投商贸公司自定的“按照逾期支付货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也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依法应减少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三、城投商贸公司的交货期是不存在疫情的,也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却违约在先,城投商贸公司应向亿瑞公司先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4298.55元。四、亿瑞电力公司之所以会与城投商贸公司签订《元器件购销合同》,是因为城投商贸公司的关联企业的口头指定,亿瑞电力公司因此而多花费了比市场价高出了10多万元的价格采购原告的元器件,原告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还起诉亿瑞电力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国企担当精神。五、亿瑞电力公司在因疫情发生、工程进度款无法及时回笼造成资金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28日已付清原告全部货款1008780.99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5日,城投商贸公司(乙方、卖方)与亿瑞电力公司(甲方、买方)、***(卖方、担保方)签订《元器件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元器件,产品型号规格及数量详见附件一,金额1000607.4元;结算方式:以甲方签收或视同甲方签收的货物签收单作为付款依据,甲方应在货物签收之日起9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货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同意为甲方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履行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丙方的担保期限为自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等等。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元器件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对部分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原合同货款总额为1008780.99元,并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明确之外,如有未尽事宜,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此后,城投商贸公司陆续向亿瑞电力公司供货,最后一批货物收货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2020年8月28日,亿瑞电力公司向城投商贸公司支付货款1008780.99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元器件购销合同》及《元器件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城投商贸公司已按约定供给亿瑞电力公司元器件,根据合同约定,亿瑞电力公司应于货物签收日(最后一批货物签收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起9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即2020年5月28日),亿瑞电力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付清货款,共逾期付款91天,已构成违约,城投商贸公司有权应依约主张违约金。亿瑞电力公司抗辩由于疫情逾期付款属于不可抗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院综合考虑城投商贸公司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即年利率3.85×1.3=5%),共计12575.22元(1008780.99×5%÷365×91),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应依合同约定对亿瑞电力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2575.22元。
二、被告***对被告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9元,减半收取计1047.45元,由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90.45元,由被告福建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东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家燕
书 记 员 刘巧玲
附执行申请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