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102民初1042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虹公司”)与被告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娜、方紫薇,被告锦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星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锦楠公司虽对《工地发货清单》《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铝单板对账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其对签署人员陈**、陈冲的身份并不持异议。结合锦楠公司其后的付款行为,可以认定环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双方在案涉合同第八条中对验收方式及期限作了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地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锦楠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收到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环虹公司。锦楠公司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锦楠公司提交的证据《合同违约处理通知单》《工程约谈记录》无法单独证明,环虹公司存在逾期交付案涉货物的情况,更无法证明锦楠公司被相关部门约谈或处罚系因环虹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故,对锦楠公司关于环虹公司存在逾期交付货物,且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锦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其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环虹公司诉请锦楠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8442.15元,并主张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下文分析认证。 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7月9日,环虹公司作为乙方与锦楠公司作为甲方就“合信北郡售楼部”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环虹公司为锦楠公司提供共计410000元铝单板。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20000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安排生产。乙方货到工地,甲方应在7天内付清该批货款,依次类推,预付款在最后结算中扣除。交货地点为新店合信北郡售楼部工地。收货人为陈冲。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在3天内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说明,乙方负责及时派人处理,逾期不说明,视为合格。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2018年8月2日,锦楠公司向环虹公司转账20000元,转账附言内容“付材料款”。 2018年8月12日,案外人陈**在发货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的《工地发货清单》“收货单位盖章及签名”处签名,确认收到环虹公司提供的货物。2018年8月13日,案外人陈**、陈冲在发货日期为2018年8月11日的《工地发货清单》每一页及“收货单位盖章及签名”处签名,确认收到环虹公司提供的货物。同日,案外人陈冲另在《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铝单板对账单》(客户名称: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合信北郡)上签名。对账单载明,货款合计190442.15元,付款金额20000元,欠款170442.15元,本期应支付金额170442元。2019年1月31日、2019年5月20日,锦楠公司向环虹公司分别转账50000元、52000元,汇款附言内容均为“材料款”。 庭审中,锦楠公司确认,其对案涉《工地发货清单》《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铝单板对账单》上案外人陈**、陈冲的签字不持异议。
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44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844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跃男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