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981民初4759号
原告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楠公司”)与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福建美格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勉、被告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坤强、郭倩倩、被告美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对当事人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的其余证据,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其证明力等予以综合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3年11月5日,美格公司与周奇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营销中心外墙石材干挂)》,约定美格公司将“华兴·春天城营销中心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发包给周奇施工,承包内容、范围为华兴春天城营销中心外墙石材干挂、点挂(含钢架),工程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按实结算等。
二、2013年11月18日,美格公司与锦楠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墙石材干挂)》,主要约定:1.美格公司将“华兴·春天城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发包给锦楠公司施工;2.承包内容、范围包括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纸审查(专家评审)、华兴春天城外墙石材干挂、点挂(含钢架)、简易脚手架、拉拔试验费、结构胶试验费、四性检测费等;3.工程造价采用单价包干,按实结算的方式承包,其中墙面点挂石材215.56元/㎡、梁柱面干挂366.92元/㎡、简易脚手架10元/㎡、板块(短边≤200㎜)20元/m(在原包干单价的基础上增加),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新增项目,则由双方协商定价;暂定合同总价3699406元(其中干挂施工费3594703元、总包管理及配合费按总造价的3%计取为104703元),石材由发包人供应,若石材需并入合同总价,甲供石材费计取公司管理费1.5%;4.工程开工后,工程款按月支付,工程量结算日期为每月25日,美格公司在收到锦楠公司的付款申请单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上月工程款的80%;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4个月后,美格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自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如延期报送,审核意见亦顺延。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5.工期暂定9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发包人下达开工令之日,竣工日期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6.工程验收标准为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及合格标准;7.结算时间及方式,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于15天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1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三、2014年6月16日,锦楠公司向环宇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确认周奇为其涉案石材干挂合同项目事宜的委托代理人。2014年6月25日,美格公司向环宇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华兴·春天城质量、付款及保修等事宜的承诺函》,承诺:“1.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由我司(美格公司)成本部审核后并入华兴春天城总包工程,将相应工程款项打入环宇公司指定账户后,由环宇公司经锦楠公司指定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将外墙干挂工程款转至锦楠公司指定账户,若甲方付款延期,则环宇公司支付外墙干挂工程款时间相应顺延。外墙干挂工程石材由我司指定供应,我方将款项打入环宇公司指定账户后,需将相应石材款项打入我司提供的石材供应商指定账户,若我司付款延期,则环宇公司支付石材款项时间相应顺延。若我司未付款,环宇公司可拒付款,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有我司承担。2.保修责任:华兴春天城外墙石材干挂工程由锦楠公司负责设计施工,故保修责任及保修期后的保修责任均由锦楠公司承担。3.外墙石材干挂项目施工图纸由我司提供,若有设计缺陷,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环宇公司无关”。周奇作为锦楠公司的授权代表在上述承诺函上签名确认。2014年8月25日,美格公司再次向环宇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华兴·春天城质量、付款及保修等事宜的承诺函》,其约定内容与上一份承诺书约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并由周奇作为锦楠公司的授权代表、林清松作为石材供应商分别在上述承诺函上签名确认。
四、2014年6月20日,环宇公司与锦楠公司签订一份《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分包合同》,主要约定:1.环宇公司将“华兴·春天城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发包给锦楠公司施工;2.承包内容、范围包括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纸审查(专家评审)、华兴春天城外墙石材干挂、点挂(含钢架)、简易脚手架、拉拔试验费、结构胶试验费、四性检测费等;3.工程暂定合同总价360万元,造价采用单价包干,按实结算的方式承包,其中墙面点挂石材215.56元/㎡、梁柱面干挂366.92元/㎡、简易脚手架10元/㎡、板块(短边≤200㎜)20元/m(在原包干单价的基础上增加),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新增项目,则由双方协商定价;4.工程开工后,工程款按月支付,工程量结算日期为每月25日,美格公司在收到锦楠公司的付款申请单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上月工程款的80%;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4个月后,美格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自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如延期报送,审核意见亦顺延。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5.工期暂定9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发包人下达开工令之日,竣工日期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6.工程验收标准为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及合格标准;7.结算时间及方式,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于15天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1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五、锦楠公司完成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后,经与美格公司成本部结算,锦楠公司的工程造价为3166856元。2017年6月21日,锦楠公司将工程款结算申请表交给承包人环宇公司及监理单位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章后,提交给美格公司,其报送的工程造价金额为3240871元。同日,美格公司成本部负责人万敏在工程结算审批表上,记载审核意见“1.报送总价3240871元,核后总价3166856元,核减74015元;2.经对比,施工完成面积与石材供应面积差额月20平米,损耗率小于千分之三,满足合同约定损耗率,无需扣款;3.预留保修金5%,计28482元,待保修期满24个月后支付,累计已付工程金额及发票金额需与财务核对后确定,相关数据(实际应付款金额、发票金额)也相应调整”及签名,并与锦楠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周奇共同在工程量审核表上签名,确认华兴·春天城外墙石材干挂工程的审后工程款为3166856元。
六、美格公司从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11月7日,共向环宇公司拨付外墙石材干挂工程款2288335元;环宇公司则予以扣除税收69549.32元及配合费18306.68元后,将余款2200479元拨付给锦楠公司。诉讼过程中,锦楠公司认可收回的工程款数额为2518000元。
七、环宇公司是美格公司开发建设的“华兴·春天城工程”项目的中标承包人,并且涉案“华兴·春天城工程”商品房项目(含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已于2017年起陆续销售并交付给购房者使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1.环宇公司、美格公司分别与锦楠公司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环宇公司、美格公司应否向锦楠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2.锦楠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得以支持?
一、关于锦楠公司与环宇公司、美格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及环宇公司、美格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就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锦楠公司、美格公司认为,锦楠公司与环宇公司之间签订《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分包合同》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锦楠公司与美格公司之间未建立直接合同关系;环宇公司则认为,其仅是出借资质给锦楠公司,协助锦楠公司与美格公司履行二者合同,故其与锦楠公司形成挂靠关系,锦楠公司与美格公司形成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环宇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将外墙石材干挂工程交给锦楠公司施工,可能存在挂靠、转包及分包三种情形,但不管是转包还是分包,均要求存在环宇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锦楠公司施工事实,故锦楠公司的工程结算也应当与环宇公司进行。而本案锦楠公司提供的《工程量审核表》及其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锦楠公司的工程结算是直接与美格公司进行的,即前述结算与转包或分包情形下的结算不一致。此为其一。其二,锦楠公司与环宇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环宇公司将涉案华兴·春天城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分包给锦楠公司施工,工程款由环宇公司支付。而美格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8月25日分别出具给环宇公司并由锦楠公司授权代表签名确认的《关于华兴·春天城质量、付款及保修等事宜的承诺函》又约定,锦楠公司施工的外墙石材干挂工程的工程款由美格公司成本部审核后并入华兴春天城总包工程,由美格公司付至环宇公司指定账户后,再由环宇公司转付给锦楠公司,且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也由锦楠公司负责。前述分包合同与承诺函约定的内容存在矛盾,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可以综合认定,承诺函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方式及工程质量责任,才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见,锦楠公司施工的外墙石材干挂工程与环宇公司施工的其他工程是相对独立的,锦楠公司的施工形式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属于挂靠施工情形;其三,锦楠公司在与环宇公司签订《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分包合同》前,还与美格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墙石材干挂)》,且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范围、造价及付款期限等均一致,可见,涉案华兴·春天城外墙石材干挂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由锦楠公司与美格公司先行协商确定的,这也符合挂靠施工的特征。综上,锦楠公司与环宇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分包合同》之实质为,锦楠公司借用环宇公司名义,向美格公司承包华兴·春天城的外墙石材干挂工程,以规避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相关规定;锦楠公司与环宇公司形成挂靠关系,锦楠公司与美格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鉴于,锦楠公司、环宇公司及美格公司三方对锦楠公司借用环宇公司名义,承包涉案外墙石材干挂工程的事实是明知的,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锦楠公司与环宇公司形成的挂靠合同及锦楠公司与美格公司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均为无效合同。由于锦楠公司与环宇公司并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形成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故锦楠公司主张环宇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锦楠公司与美格公司之间形成的实质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因工程已完工,且已被美格公司销售并交付给购房者,构成擅自使用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锦楠公司有权要求美格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锦楠公司按约向美格公司报送结算材料后,经美格公司成本部工作人员万敏审核,其工程价款为3166856元,该审核结果对美格公司具有约束力。美格公司虽抗辩主张万敏非其公司管理人员,最多仅是普通员工,无权审核工程款,但即便说万敏无权审核确认锦楠公司的工程款,根据美格公司与锦楠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墙石材干挂)》第二条第四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自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如延期报送,审核意见亦顺延。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的约定,美格公司未按约在收到锦楠公司完整结算资料后的1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异议的,也应当视为同意锦楠公司的报送意见。现锦楠公司主张工程款按前述审核结果为准,也应予支持,故本院确认锦楠公司的施工工程款为3166856元。诉讼过程中,锦楠公司认可有收到工程款数额为2518000元,视为对其己方不利事实的承认,本院予以确认。扣除该前述已付款后,美格公司尚欠锦楠公司工程款648856元。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规定,锦楠公司有权主张美格公司支付前述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现锦楠公司主张美格公司支付工程款648856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关于锦楠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本案锦楠公司作为涉案外墙石材干挂工程的施工挂靠人,是实际组织员工进行施工建设活动,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实际承包人,并且其与美格公司之间也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锦楠公司有权行使对涉案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锦楠公司也应当及时行使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否则过了除斥期间将丧失权利。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墙石材干挂)》的约定,美格公司应当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并在保修期满24个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的保修金。现虽无证据证明涉案“华兴·春天城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实,但由于该工程已于2017年完工,并由美格公司销售及交付给购房者使用,且双方也已于2017年6月21日进行了工程结算,故美格公司最晚也应于2018年1月1日前支付锦楠公司工程款。锦楠公司于2020年8月3日起诉,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超出了六个月的除斥期间。综上,锦楠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锦楠公司、环宇公司及美格公司三方对锦楠公司借用环宇公司名义,承包涉案外墙石材干挂工程的事实是明知的,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美格公司与锦楠公司。锦楠公司按约承担施工任务后,美格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现锦楠公司主张美格公司支付工程款648856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据充分,应予支持。锦楠公司主张由被挂靠人的环宇公司承担工程款连带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锦楠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超出法定的权利行使时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工程量审核表》、《工程款结算申请表》、《工程款结算审批表》的认证问题。锦楠公司提供的《工程量审核表》、《工程款结算审批表》上均有“万敏”的签名,其中《工程款结算审批表》上“万敏”还是作为美格公司的成本部负责人审核签名的。美格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承认其公司有“万敏”这个管理人员,构成对该事实的自认,之后虽又否认其公司有“万敏”这个管理人员,但却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自认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撤销自认事实的主张不予采纳。锦楠公司提供的《工程量审核表》、《工程款结算审批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锦楠公司提供的《工程款结算申请表》上加盖有施工单位环宇公司及监理单位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印章,且其上记载的内容也与《工程量审核表》、《工程款结算审批表》上记载的内容相一致,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一、福建美格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48856元及利息(利息以64885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受理费10555元,由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6元,由福建美格春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胜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人民陪审员 缪碧芳
书 记 员 张夏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