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福能达人石有限责任公司、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0502执658号
关于云南福能达人石有限责任公司与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云0502民初6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814262.17元,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814262.17元,交纳案件执行费5054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车辆,其银行账户中的584938元本院已进行划拨。在将534395元(584938元扣减执行费50543元)兑付给申请人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云南福能达人石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陈辅汕 审判员 聂江涛
书记员 董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