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赣0123民初1005号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向被告发送了铝单板),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价款),现被告久不向原告支付剩余价款,属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及违约金。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缺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2018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承揽的“平潭岚湾展示区幕墙工程”提供“鑫隆泰”牌铝单板,原告为承揽方,被告为定作方。 二、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了1874.1014m2的铝单板,总价款为人民币462,212.2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价款人民币422,000元(含预付款2万元),尚欠40,212.29元至今未付。 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被告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40,212.29元; 二、被告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涂国煌
法官助理徐立 书记员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