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23民初2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号小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扬
法官助理徐立
书记员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