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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馨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民初810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新池镇南顺村村民。 被告:陕西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华融国际商务大厦******。 原告***与被告陕西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计3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