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民初810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新池镇南顺村村民。
被告:陕西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华融国际商务大厦******。
原告***与被告陕西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计3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