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馨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馨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陕西馨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东仪路。
法定代表人马剑,系该公司经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馨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馨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馨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许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