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5005号
原告: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永昌赵村红店头。
法定代表人:蒋岸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张星,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华市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通洲路**。
法定代表人:方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6.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徐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