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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2788号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邵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宗凤,水雪霏,山东万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方飞。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已减半),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灵慧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施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