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1593号
原告:金华市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通洲路3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8039038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石龙头村。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