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6593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汇金国际商务公寓21楼2111室,组织机构代码:570596176。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武义县。
申请执行人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1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2月0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284607元、诉讼费85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布控,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65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钱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