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朗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003民初244号 原告: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丹光东路390号四楼405-4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朗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明商业中心2幢2-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圣望公司”)与被告杭州朗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朗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圣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朗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圣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金华圣望公司与杭州朗海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5月15日解除;2.杭州朗海公司支付金华圣望公司逾期利息4680元(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万分之七点八计算);3.杭州朗海公司双倍退还定金3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杭州朗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杭州朗海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与金华圣望公司商定将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小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发包给金华圣望公司。双方约定2023年3月31日前开工,实际逾期至今也未能开工。经金华圣望公司多次催促,从约定开工时间至今,杭州朗海公司还是以各种原因和理由始终拖延不动。 杭州朗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2月24日,项目发包方杭州朗海公司(甲方)与项目承包方金华圣望公司(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山水茗苑小区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第3.2条约定“本合同开工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甲方如需乙方提前进场施工需提早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未能按时开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必须3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第15.1条约定“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当天,乙方一次性将工程履约定金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不能准时存入,则合同自动作废,且不得对外宣称。一年内双方仍须遵守保密条款”;第15.2约定“因乙方造成工期延误,按10.1条款执行,超过30天的将没收全部履约定金”;第15.3约定“擅自违规、违法转包者将扣除全部履约定金;擅自减省工料其所造成损失的金额将与保证金相抵扣”;第15.4约定“乙方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在工程结算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履约定金”。合同还对承包范围及方式、施工工期、合同价款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3年2月28日,金华圣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杭州朗海公司转款15万元,并附言“履约保证金”。同日,杭州朗海公司向金华圣望公司出具《合同定金》,载明“杭州朗海公司收到金华圣望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金拾伍万元”。 2023年5月15日,因项目未按约定时间开工,金华圣望公司向杭州朗海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并通过微信的方式将《解除合同通知函》拍照发送给杭州朗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杭州朗海公司三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15万元。杭州朗海公司承诺将会退还,但至今未予退还。 上述事实,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定金》、银行交易明细、《解除合同通知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杭州朗海公司与金华圣望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金华圣望公司按约转款15万元,杭州朗海公司却未能按时通知开工,且经金华圣望公司多次催促后仍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根据约定,如未能按时开工,金华圣望公司有权解除案涉合同,金华圣望公司已向杭州朗海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结合本案,应以金华圣望公司向杭州朗海公司微信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之日即2023年5月15日视为双方合同解除之日。 关于金华圣望公司要求杭州朗海公司双倍退还定金30万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区别定金与其他保证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中是否有对符合定金罚则的定金特性的约定。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第十五条“履约保证金条款及其他约定条款”项下有“履约定金”表述,但从合同条款内容来看,该“履约定金”为金华圣望公司保证履行合同而向杭州朗海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是一种单方担保责任,并未约定定金性质。结合金华圣望公司的转款附言“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三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15万元”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案涉15万元应认定为履约保证金,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对金华圣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杭州朗海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退还金华圣望公司履约保证金15万元。关于金华圣望公司主张15万元逾期利息的诉求,双方未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逾期退还利息计算标准,从应退还之日即2023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朗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2月24日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5月15解除; 二、杭州朗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0元,由杭州朗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