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浙0602执380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圣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港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浙0602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金额: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浙江鸿港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被执行人浙江鸿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荡湖路68号-405-3室,组织机构代码:329882176。
法定代表人魏高亮。
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