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20546号
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6号渝兴广场B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23687W。
法定代表人:陈永星。
被告:长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48号永华大厦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1931A。
法定代表人:杨继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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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兰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新梅
书 记 员 陈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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