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295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起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48号永华大厦801-804房。
法定代表人:杨继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朱星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易 平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