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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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6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杨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98516756A。
法定代表人:魏淑莲。
被执行人:***,男,1969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浦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2022)浙0726执876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6民初3512号判决书已于2022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本院另案拍卖,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7277.5元并予以发放,线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址现场走访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7277.5元。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726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童美环
审判员应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徐鑫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