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世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2497号
原告:***世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濠江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5RAA0R。
法定代表人:张木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素霞,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D幢第四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041444。
法定代表人:王丽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世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日立案,原告***世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世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世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世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剑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晓晖
书 记 员 杨瑜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