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꼠海发、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099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D幢第四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041444。
法定代表人:王丽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经和解(工资已付清)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