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319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厦门市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D幢第四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041444。
法定代表人:王丽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娜,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希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 蕾)
书记员( 陈 晗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