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创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7民初33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D幢第四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0414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西山路步行街14-15幢13-16号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8740043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闽0427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创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01009.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3月17日,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创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关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