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2民初11995号
原告: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央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瑞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广场2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鲁林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芳,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与被告***、南京瑞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瑞桩公司及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4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6日21时30分,***驾驶苏A×××××重型货车,沿行驶至火车站附近时观察疏忽,与右侧李某驾驶的苏A×××××小型客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产生为此与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瑞桩公司未应诉,亦未答辩。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书面答辩称:案涉苏A×××××重型货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的商业险,附加不计免赔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已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苏A×××××小型客车属原告公交公司所有,系出租营运车辆,由案外人李某承包营运。苏A×××××重型自卸货车属被告瑞桩公司所有,其为该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及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系被告瑞桩公司驾驶员。
2019年7月26日21时30分,***驾驶苏A×××××重型货车,沿行驶至火车站附近时观察疏忽,与右侧原告所有的苏A×××××小型客车压线行驶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晚将苏A×××××小型客车送至南京海鹏汽车快修中心修理。南京海鹏汽车快修中心开具了金额为4000元的修车费发票。
2019年9月29日,李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诉至本院,要求***、瑞桩公司赔偿营运损失。庭审中被告瑞桩公司认可李某驾驶的苏A×××××小型客车因案涉交通事故受损的事实,认可案涉交通事故致上述车辆左后轮部分损坏,对李某主张的维修项目及维修费发票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与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A×××××小型客车损坏,原告陈述的车辆维修内容及金额,与受损情况部位相符,被告瑞桩公司在另案中对此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经交通管理认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苏A×××××小型客车登记在被告公交公司名下,其为该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本案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限额的损失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比例予以赔偿。综上,案涉车辆维修费4000元,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2000元按照交通管理认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公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车费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瑞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小晗
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
人民陪审员 郑 如
二0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赵 佳
书 记 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