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瑞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419号
申请人南京瑞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2幢1708室。
法定代表人鲁林海。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南京瑞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上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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