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信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11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
本院在执行***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峰
代审判员:*一夫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