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信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3301号
原告***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守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7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