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袁占武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幸伟,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雅安新城办公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伊川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人民路**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飞锋、魏乐乐、***和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伊川县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