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常州市新**通江中路391-B10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禹辉水处理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九都路交汇处中迈红东方广场商务楼****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禹辉水处理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11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案由,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11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涉案工程河南焦作市国际太极文化交流中心体育馆和游泳中心专用瓷砖施工工程及提供合同劳务地均位于河南省××山阳区,因此,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乾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