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1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418号11C2,组织机构代码证67128214-1。
法定代表人:程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科技园B2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782197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4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款576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7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3月13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576000元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