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初字第8838号
原告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如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