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25民初2579号
原告: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梁集镇刘梁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5504895G。
法定代表人:张玉玲,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现住江苏省睢宁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占,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现住江苏省睢宁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国际旅游岛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6946508677。
法定代表人:李跃华,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伟,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现住。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1号楼2001-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557695479R。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该单位职工。
原告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梁占,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继伟,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99687.17元,返还给付原告工程检验费、保险费、工程交易费21500元,被告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435920.77元;2、判令被告支付融资费用、工期款延期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351306.89元,暂计算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实际到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5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被告一、担保方被告二就唐山湾旅游岛菩提岛无人区护岸工程项目,三方签署了《唐山湾旅游岛菩提岛无人区护岸工程项目.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期限为3个月,工程款暂定1000万元。上述项目由原告以BT的模式融资建设,原告垫资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实际结算总价款及融资费用、合同约定其它费用进行回购。被告除应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外,还应支付原告融资费用及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融资费率为人民银行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融资管理费1.5%之和。合同签订后,原告筹措资金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于2013年8月13日竣工,完成了“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修复项目排水及东南段护岸工程”的施工任务。该工程于2014年3月竣工验收,并于2015年1月,由被告一签署了工程移交手续并交付使用。2015年11月,经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财政局审计监督科最终审计,原告的工程款为707.6589万元。上述的工程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直至2017年5月23日付清。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单位应当支付的融资费用及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但被告迟迟不履行给付融资费用及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的义务。原告曾数次催要,被告公司虽不否认其欠款事实,以种种理由推诿,时至今日尚未给付。依据合同法及双方约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方诉请中的融资费用1199687.17元不予认可,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此笔费用审计结算的日期为2018年1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应是在两年内付清此款,针对原告方的第二项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1500元,被告方不予认可,因为此笔费用已经在审计结算价款当中。针对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被告方不予认可,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限额为未付的移交回购款项限额的0.5%,原告方所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合同约定,故被告方不予认可。
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是六个月,原告方承建工程在2015年11月完成竣工审计,根据合同的约定,最后一笔工程款在审计结束24个月付清,即2017年11月付清。所以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原告未在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免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3年3月25日,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菩提岛无人区护岸工程项目.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的担保方签字盖章(详见合同)。合同第1.1条规定了项目名称: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无人区护岸工程项目,三方认可BT方式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并承担合同约定中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由乙方采用BT模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转让移交、回收投资资金以及享有投资收益,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建成后,经甲方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甲方承诺以实际结算总价款分期回购。关于合同价款2.1约定:本合同建安工程费用暂定为1000万元人民币,2.2合同价款的组成:本合同价款即甲方回购本项目实体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前期工作费、工程勘察费、设计费、检测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初设、施工图审查费、工程保险费、与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等,暂定为10万元。最终根据审计部门审计的实际发生费用确定)及融资费率等。2.2.2.2约定:融资费率的确定按照人民银行当期的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另加融资管理费率之和作为融资费率。合同中双方还就税金、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建设期与移交回购期、工程质量等级与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及交工、验收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九-9.4.1约定: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签字之日起第一个月付第一笔款,后第十二个月付第二笔款,第二十四个月付第三笔款,支付比例为:[第一笔:支付乙方结算价款的40%与结算价款乘以融资费率之和(回购期融资费用自工程款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第一笔回购款付款之日止来核算);第二笔:支付乙方结算价款的30%与结算价款乘以60%乘以融资费率之和(回购期融资费用自工程第一笔回购之日起至第二笔回购之日止来核算);第三笔:支付乙方结算价款的30%与结算价款乘以30%乘以融资费率之和(回购期融资费用自工程第二笔回购之日起至第三笔回购之日止来核算)]。合同十-10.1.2约定: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当期相应比例移交回购款项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延误违约金额度为未付合同价款的0.01%天,限额为未付的移交回购款额的0.5%,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甲方应支付的合同回购款。二、2014年3月31日,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不存在问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签字盖章。三、2018年1月20日,河北瑞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岛菩提岛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修复项目排水及东南段护岸工程(BT模式)融资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原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四、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节点分别迟延了30天、365天、365天,按照合同约定应按照支付款项的0.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分别为21529.77元、225445.5元、188945.5元。五、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检验费发票两张、保险费发票一张、税金发票一张,合计金额21500元。六、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乐亭县人民法院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书,证实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经本院查询,判决书确系乐亭县人民法院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可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工程经施工单位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盖章确认验收合格。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审核定案表由施工单位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财政局审计监督科均盖章签字,证实双方对建设工程款予以认可。故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瑞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修复项目排水及东南段护岸工程BT模式融资费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原告同意该项审计报告,应视为双方对融资费用的认可。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的担保方签字并盖章,应视为对合同履行义务的担保。合同中虽约定了一般保证责任,但审计报告的时间是2018年1月20日,并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故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利息和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工程费、保险费、工程交易费不应由原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工程费、保险费、工程交易费共计2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即为法律事实。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费用1199687.17元,如到期未能及时清偿,由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35920.77元,如到期未能及时清偿,由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检验费、保险费、工程交易费共计人民币21500元,如到期未能及时清偿,由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之和(总额为1635607.94元)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10月11日(起诉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5元,由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奇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