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8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4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蓝天街9号3号楼商服3-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娟,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92230.00元,案件受理费13447.00元。
执行中,本院已于2018年5月22日返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222815.04元,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本金,申请执行人放弃违约金、利息及其他执行请求,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且长期履行,执行费324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8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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